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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征求意见稿
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征求意见稿

2015-11-16 9:04:48      点击:
2015年11月12日15:11 新浪环保
  环保部近日发布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,此文件是对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的修订。
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 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此次修订主要内容:
  1、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,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(同行业类型的除外)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。
  2、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。
  3、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。
  4、 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。
  5、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  6、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。
  7、 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,增加了“细菌总数”指标。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。
  8、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。
  据了解,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标准19 项的基础上,增加总镍、苯并(a)芘2 项,达到21 项。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,并由现行标准的43 项调整为82 项,增加的项目包括:金属类项目11 项,无机类项目1 项,有机物类项目20 项,农药类项目7 项,综合毒性指标1 项。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21 项,选择控制项目82 项,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 项达到新标准的103 项。
  附:
 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
  各有关单位: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。目前,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,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,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,于2015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。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(http://www.mep.gov.cn/)“征集意见”栏目检索查阅。
  联系人: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
  通信地址: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
 邮政编码:100012
  电话:(010)84934068
  电子邮箱:zhouyh@craes.org.cn
  联系人: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
  电话:(010)66556214

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  2015年11月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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